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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天發生了一件羅生門事件。

  其實嚴格來說這已經是一年多前的事了,我以為已經解決了,但是因為又收到一封信,再度開啟了這道羅生門……

  事情是這樣子的,959月我才剛到A單位,10月初和月底各辦了一場大型研討會(這都是早就排好的活動)。現在發生羅生門案子的是10月底的那場研討會。先姑且稱之為「GI研討會」好了。

 

  話說GI研討會不是在我們學校裡辦,而是把會場拉到某一個需要長途拔涉的地點,而且還要過夜。這其中種種籌備的辛苦也就不提了。

  這個研討會其實是「發表會」的形式。也就是之前已接受了數篇投稿,並印製論文集;席間並另有相關領域的學者擔任「與談人」、「評論人」……等。

  因為與會人員來自全國各地,所以相關費用(如:評論人的評論費)便決定以現金方式發給。(通常我們報帳是以「匯入帳戶」方式處理居多。因為借現金比較麻煩,要先做處理;而且還要保管一堆不是屬於自己的錢……)

  由於還有其他如餐飲等費用也要付現,所以我共帶了近九萬元的現金到場。

 

  而要發給學者的各種費用,我也早準備好了──在信封上註明了領款人姓名、編號、領款名目和金額。我親自點了兩遍,又讓工讀生再點了一次。

  因為幾位原本有報名的人沒來,所以經費便多出來了。第一天活動快結束時,當時的主管Y老師說,那幾位學者的交通費就酌情貼補,我也依言照辦。研討會結束後我忙於核銷活動的所有開支,好不容易終於都報完了;雖然後來也發生了一些狀況,但總算都在年底處理完畢。

 

  結果去年10月初(請注意,事隔近一年了哦!)Y老師卻來電說(Y老師在8月便已離開我們學校了):當時參加研討會的一位陳老師跟他反應說,她還沒有收到交通費2120元的補助款。

  Y老師雖已離職,但因為他和陳老師本為舊識,再加上「沒拿到錢」此事非同小可,所以Y老師講我馬上處理。

 

  其實不必Y老師提醒,我也知道這件事得趕快辦。幸而我的習慣是遇上辦理較大型活動時,都會將所有報帳資料影印留底。不一會兒我便找出當初陳領取交通費所簽收的領款單。二話不說,馬上掃描後寄Email給她,並說明當天是「付現」的了。

  之後Y老師或陳老師都沒有再找我,我很自然的就認為本案已結案了。

  在我看來,陳老師可能以為交通費是「入帳」到她的戶頭內;但因為我有收據在手,而且GI研討會的費用都是付現,所以我很單純地想說是陳忘了她已拿現金了。

 

  想不到去年12月初時,Y老師再度來電,他說陳老師說她還是沒收到錢,而且我也沒回覆她……

  我大吃一驚,我明明在10月初接到Y老師電話當天就立刻寫信給她了呀!可能是因為系統擋信吧!又幸好我有寄件備份,於是找出10月的那封信,再加些說明(說明我10月那天接獲消便馬上處理了)便又寄給陳。

  這回陳老師倒是很快就回信了,她寫道:

  「……很抱歉,因為我一向未仔細看出席會議時的領據……因為資料核對是工作人員的工作,所以,凡是拿來要我簽名的,便直接填寫資料……」

  「……在研討會時,我收過一次工作人員(那個人就是我。因為我負責所有現金和單據的管理。兩天的研討會中,我揹著現金和單據的包包沒有片刻離身)給我的現金1500元……。交通費部份,是與Y老師商量之後,才拿機票票根給工作人員,當場並未填寫領據或領取票款……」

  「……我不清楚中間到底何處出了問題,還是當時工作人員給的現金(指的是那1500元),就是『票款』!因為已經過了很久,計畫應該也已經結案,所以只是想知道到底發生何事。麻煩你了,多謝!」

 

  這封回信讓我困惑不已。她這是什麼意思呢?

  因為根據我的記憶和做法是「一手交錢給對方、一手收領款單回來」,我不可能讓她填單子卻沒給錢呀!而且事後回來對帳,剩餘的現金也沒有比帳面多出兩千多元來。

  我回家後請教LL媽的意見,L爸叫我「不用再處理」了。因為她信末的意思(讓我覺得)她接受了她「已領現金」的解釋。

 

  我千千萬萬想不到,今天早上收信時,又看到一封陳老師昨天寄出的信。又是討論交通費的事。信曰:

  「……年前收到貴校寄來的扣繳憑單,考慮許久是否要寫這一封信,不過因為關係到我個人的信譽,所以還是決定寫這封信。」

  「……之前您寄來機票收據影本(是指那個掃描檔)雖然簽了領據與是否收到款項不見得完全相等,而我自己只記得在最後一場綜合討論之後,簽了工作人員給我的領據,以及一個裝了1500元的信封……」

  「……當日抵達會場時,工作人員並未向我索取機票的存根,是之後我問Y老師是否可以報帳,Y老師才帶我到大門口工作人員處繳交機票存根……因為也有許多單位是以匯款方式,所以當時也未多問……」

  「……年前收到貴校寄來的扣繳憑單,就是前述的1500元之扣繳憑單。這證明我的記憶並沒錯……因為事情的發展,似乎變成是我領了錢卻說自己尚未領到,事關個人信譽,不得不再寫信說明……」

 

  天啦!現在到底是麼樣?她現在就是認為她真的沒有收到那2120元囉!

  其實「扣繳憑單」上只列1500元,那是因為1500元為「收入」,所以會列入所得內。機票部份不論是給現或入帳,都不會出現在扣繳憑單上。這個能證明她的記憶沒有錯嗎?

  再者,因為她這筆交通費補助是臨時決定發給的,可能是直接給現金(沒有裝在信封裡)。至於有沒有裝在「第二個信封」內,我真的毫無印象了。

  又,如果我只給她簽單子而沒給現金,那我事後結算應該會多出兩千多(或一千多)元,但實際上並沒有。難道是我「有多付給別人兩千多元,而也通通沒簽領據,所以剛好抵銷掉了」嗎?我想這個情況應該是不太可能的。辦活動付現金多少都會有些出入,但還不至於差到兩千元多啊!

  現在的情況是:我認為我已付現了,而且我有領款單為證。

  但陳老師似乎認為機票的錢會「入帳」,她也沒拿到「除了1500元之外的第二個信封」。至於她有簽名的領款單,那是因為「她配合我們的作業」,也就是她可能「有簽名但沒領款」。

 

  我問了同事D的意見,她說這件事一定要好好處理,不然若傳出去,對我們單位的名聲會有影響。於是我寫了一封很長很長的信給Y老師,請教她我到底該怎麼做才好。

  現在是否我應該把這筆款項補給陳會比較好?如果這樣的話,那是不是我得承認當初(和後來我的答覆)是我弄錯了?我不知道要說什麼才比較得體,還是我要繼續和她「爭論」?

  而且她事隔一年多才問,誰能記得當天的細節呢?如果真的對這筆款項有疑問,為何不在95年底或96年初時問呢?等到9610月才問……我真的想不起來了耶!

 

  後來Y老師來電和現任主管K老師商量後,決定把錢補給陳老師,因為真的太久遠了,大家的記憶都難免有所遺漏。把款項給陳是「比較簡單的解決方式」。

  因為現在上班地點遙遠偏僻,又搭別人便車,不方便去郵局辦事;所以我請L媽明天去買菜時順便幫我寄現金袋。

  結果L媽聽完整件事,說,陳為什麼簽名時不看仔細,這樣她也有不對啊!就像銀行是「現金離櫃概不負責」的。而且她又過了這麼久才問,誰能記清楚一年多前發生的事呢?

  接著L媽又舉他公司的例子。去年年底時他們開「會員大會」並發放「敬老金」,散會時一位阿伯兇霸霸地說,他沒拿到敬老金,因為他翻遍了「會議資料袋」內都找不到。負責發放的人說他確實有拿而且也簽名了,並展示簽名他看。

  但阿伯也是說「他不知道那是在簽什麼的,反正人家叫他簽他就簽了」,並繼續盧,而且態度又很差。

  後來L媽提醒他,是否在口袋中找找看?結果阿伯在外套回袋中摸出一個大大的紅包袋來……

 

  L媽說,連當天當場發給的錢,都有可能會記錯了,所以這筆2120元的款項,也很有可能是陳自己忘記了。搞不好她拿了現金(因為我沒裝在信封袋內)就直接放到錢包中,然後一轉眼就忘了……可是也搞不好是我沒給啦!

  反正最後處理的方式就是我們再把錢補上給她,趕快讓這個羅生門事件落幕。(花錢消災果然還是顛撲不破的真理呀!)

 

  現在比較傷腦筋的是,我該寫些什麼給她,才能顯得不卑不亢。我既不提可能「是我搞錯」,是我當初沒給她錢;也不提可能「是她記錯了」,其實她有拿現金了。

  唉!其實我也真的很想知道到底是我沒給錢,還是她記錯了。但是真相已難還原,只能希望她收到款項後,對我們單位不會產生不良印象囉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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